亂傳訊息、妨害秘密、妨害名譽!已經觸犯了民刑事的罪責!

那些拿著非法取得的訊息傳給不相關第三者的人,第一就已經觸犯了

妨害秘密罪!
若是加以改裝、偽造、變造等,意圖污衊該人名譽,意圖散佈,則犯了加重誹謗罪!

會幹這種事的人,妳不要以為自己不會被抓到!連在網咖發信都可以透過IP查出時間地點,然後透過網咖的監視器去抓人,千萬不要再以身試法,好自為之吧!

侵犯隱私權
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稱之為【妨害秘密罪】
依刑法第315條:
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。
但本條之構成要件應解為『無正當理由』以一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。若有正當理由或非利用工具而犯則本條不適用。

擅自破解別人文章密碼在法律上就已構成妨礙秘密罪!
因為文章並不是公開性的讓大家欣賞
所以只要有人刻意去破解就已構成犯罪行為

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礙秘密

1.侵犯隱私權:
刑法315之一(1)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'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'言論'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'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'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.
刑法319:刑法315之一'為告訴乃論罪.
刑法80(3)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'十年.[追訴權之時效期間].
民法195(1)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'健康'名譽'自由'信用'隱私'貞操'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'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'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.其名譽被侵害者'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.

所以'侵犯隱私權的部分屬刑法及民法的範疇.

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,非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之:
一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。
二、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
三、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。
四、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,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。
五、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
對方應該不符合上面五項條件之一,所以行為已經違法
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

第二十七條 (略)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,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。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,不在此限。
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,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。
真的想告可以請求上述賠償
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損害發生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

刑法妨害秘密罪
第315條: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
第315-1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
刑法第358條: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是刑法之相關規定及其法律效果 網路之私人空間亦屬於個人之隱私空間範圍 固無故入侵者,即構成不法行為須負刑責!!!

喜歡破解並亂傳的傢伙!你當心被抓被罰被關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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